定金与违约金的约定并非完全自由,均受法律明确限制,当事人需在法定范围内合理设定数额,才能确保约定有效并保障自身权益。
1.约定定金时,需将数额控制在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超出该比例的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一致,应视为对原约定的变更,后续需按实际交付金额履行相关义务。
2.约定违约金时,需结合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设定数额。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对方可申请适当减少。因此,设定违约金时应充分预估损失范围,避免因数额不当导致约定无法完全履行。
法律分析:
(1)定金数额的约定与效力限制。当事人可自主约定定金数额,但该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该比例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存在差异,无论是多于还是少于约定数额,均视为对原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2)违约金的约定与调整规则。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
提醒:
当事人约定定金时需注意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约定违约金时应合理预估损失范围,若发生争议需及时收集损失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二)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一致时,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三)违约金可由双方约定,若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通常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会被认定为过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实际支付的定金比约定数额多或者少,视为对原定定金数额的修改。
违约金数额可由双方自行约定,若约定金额低于实际损失,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提高;若远高于实际损失,也可申请适当降低,通常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会被认定为过高。
结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符视为变更;违约金可约定但需合理,过低可增过高可减。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由当事人约定,但上限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该比例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比约定多或者少,法律上将这一行为视为双方对定金数额的变更。关于违约金,当事人可自行约定数额,但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如果在定金或违约金的约定、履行中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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