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形下,关于房产交易的争议应被视为不动产
物权纠纷,并将由争议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作为主审机关。此种
管辖方式遵循的乃是专属管辖的基本原则,而专属管辖又具备着强烈的强制力与唯一性质。例如,假设某套房产位于A市B区,那么按照惯例,其管辖法院应当为A市B区的人民法院。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并不违反专属管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那么便应依照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此外,若涉及到多份合同或者存在其他较为复杂的
法律关系,那么管辖法院的确立过程可能会变得更加繁琐,此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做出准确的判断。总的来说,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
管辖权是最为普遍且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