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计付往往受到签署的合同中有关条文的影响。原则上,假设一份合同中以明示方式规定了违约金的额度为十万元的话,并且这一约定未经任何一项现行法律
法规所禁止,那么当违约事件真正发生后,违约方可按照相关条文上的约定,向受损害方支付相应的十万元作为
罚金。然而,若合同并无特别清晰的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又或合同中有条约含糊不清,此时,丹法部门可能会深入调查违约方在整个违约过程中所具备的过失程度、以及
违约行为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潜在损失大小,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诸多因素,以此来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最终的评定与确认。例如,若违约行为仅仅带来的损失远远不足以达到十万元,那么违约方或许有权利提出抗辩,称逾越其过失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违约金远超过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要求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的削减;又如,反过来,倘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严重到超过了十万元,那么守约方就有权利提出
起诉,要求增加违约金的金额。因此,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其与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紧密关系的判断无不是建立在特定的合同条件以及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