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
居间协议引发的
纠纷事件,原则上适用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的地方人
民法院负责
管辖。而针对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这一问题,实则颇为复杂。如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依据约定为准;反之,倘若并未有任何书面约定,支付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址便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在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这类情形下,假设
居间人为促使
合同签订付出努力,从而使合同得以生效,那么根据公平原则,由协议中的各方
当事人共同承担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履行责任的一方所在地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此外,当涉及到不动产的争议时,如果是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因素导致的
物权纠纷,那么将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享有专属
管辖权。然而,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纠纷通常并不属于上述专属管辖范围之内。因此,具体的管辖法院仍需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