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管辖权异议”,乃是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事件没有
管辖权而提出来的争议主张。关于提出地产
纠纷管辖权异议之事宜,须得在提交辩护状的期限内以
书面形式向受理事件的法院提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明确阐述提出异议的事实原因与理由,例如应移交给其他法院
管辖的详细依据,其中可能包含如合同所约定的管辖条项、法律制定的专属性管辖等各类情况。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
证据资料来支援该项异议主张,诸如房产所处地点的证明文件等等。法院将依照程序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是异议成立,则该事件将转交至具备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反之,若异议未能成立,却将会遭受驳回。然而,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仍然持有不同意见者,可依法直接提起上诉。总而言之,提出管辖权异议之事实行需审慎,务必拥有足够的法定依据与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