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女方未支付任何购
买房屋款项的情况下,
离婚纠纷中房产所有权问题应遵循如下基本准则予以处理:
首先,如若男方以其单独拥有的
个人财产全部支付
购房款项且将之登记于自身名义之下,则该房地产将被认定为男方独自拥有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之间存在其他书面约定,否则在
离婚过程中并不存在需进行分割的情况。
其次,当男方采用同样方式全额
出资购买物业,但却将房产登记于双方
当事人姓名下方时,此种情况将被视作是夫妇
共有财产。若在离婚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则应由
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并予以分配。
再次,若是男方在
结婚登记之前所购买的房屋,尽管在其名下登记,但采用了双方共同的财产用于
还贷,在此种情况下,离婚纠纷中的房产所有权将归属于登记方男子所有,然而因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升值以及用于还贷的部分将被确定为夫妇共有的财务,因此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对于这一部分财产提出索取分隔的请求。
此外,如果男方父母在其子结婚登记前曾经全额支付了该房屋的购买资金,那么这笔支出将被视为他们对自己亲生子女的赠与,这项资产将会被认定为男方个人所有的财物,除非双方已经提前作出其它书面协议说明了所有权归属,否则在离婚过程中并不存在需要进行分割的情况。
最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夫妇双方在婚后使用他们的夫妇共有时创造的购买房产的资金购买房产,无论该行为是否在任意一方的名字下进行登记,均应当被视作全体成员共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