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必持有其子女住宅的
居住权益。关于设立居住权的事项,
当事人须采取
书面形式签订相应的居住权协议或合同。
然而,需明确指出,居住权并不具备
继承性。居住权是房屋所有者为具备特殊身份关系的亲属所设定的专属性权益,因其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多限制条件,因而它仅可能适用于自然人,并且无法自行转让或继承。一旦权益所有人生前离世,其所拥有的居住权益也将随之终止。需要注意的是,户口与居住权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户口仅仅指向个人的
户籍所在地,与是否享有居住权未构成必然关系。同时,户口登记与否取决于本人的自然出生或者获得许可,与是否具备居住权并无必然联系。居住权实际上是由房屋所有者设置的一种用益
物权,如果房屋所有者允许他人入住其房,则此他人即享有该住房的居住权。用以证明居住权存在的
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录音等文件资料。总之,户口并非直接赋予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