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已签署的证明文件中明确揭示了对于签署之内容具有充分理解,从而视作该合同的
担保方。
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条款,当第三方在书面借款凭据上签字或盖章,而并未明确注明其保
证人地位时,若借助其他事实能推断其确系保证人,则
出借人有权向该第三方向借款提供
保证义务;反之,若没有任何实际
证据能够证实其为保证人,出借方则无法向该第三方向借款提供
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