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离世以后,其名下所有房产理应将被波及进来成为遗产的一部分,之后这些遗产将有幸被死者最亲近的
家属接受并予以
继承。通常情况下,这些亲密的家属包括死者的遗孀(或者丈夫)、父母以及他们所生的孩子们。为了更好地处理并解决这些问题,一旦他们能达成共识并签署好相应的遗产房
继承协议,接下来便可前往当地公正部门进行越发精进的手续办理工作,直到取得那宝贵的
继承公证书为止。随后,他们需要携带着相关材料包括继承公证书、
死亡证明、夫妻关系证明、
财产证明文件(
房屋所有权凭证或存款凭证等)、遗属
身份证明以及户籍簿,来到相关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更改手续。
而在办理继承公证这一专业且颇具技术性的环节上,有必要联络到所有的第一序列
继承人,然后齐聚一堂,共同前往本地的公正机关,完成对未来的正式选择,并确保他人都签署了
放弃继承的正式声明。当所有的
公证费用结算完毕并且大家获得自己该有的继承公证书后,被选中的继承人则会根据这些法定程序,联同死者的死亡证明,婚姻证明,财产证明(
房产证和存折等),以及自身的身份证件和户籍簿,来依法完成遗产的转让手续。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