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到
胁迫而签署的合同所涉及到的相关举证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挑战性,因为这主要涉及到人们的主观意识和感知范畴。
然而,若是能够保存下当时现场的录像或录音资料,则这些材料便可被视为有力的
证据;又或是在进入法庭审理程序之前设法取得对方对于自己在
签订合同时实施过强制、恐吓行为的明确承认,也同样可以将其视为重要的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