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有
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无法完成转让手续。依照现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规定,申请人若欲针对不动产实施登记,必须向
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必备材料:
首先,办理登记的书面申请书;
其次,申请人及其
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文书及授权
代理信函;
再次,相关的不动产来源合法凭证、登记的缘由和原因文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此外,还须提供不动产周边界址、空间界限、建筑面积等详细资料;
最后,对于与他人
物权纠纷或
利益冲突状况的详尽书面说明文件;以及包括但不仅限于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该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其余必要材料。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