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在法律制度下被认可为可用于房屋装修用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在职员工,可以提取其所要享有的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设、翻修或大修自有居住住房的行动;
其次,达到法定年龄的离休和
退休人员;接着是因为残疾程度严重且与原工作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者;
再者,离开所在国家移居他处的公民;
随后,还包括需要偿还
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以及按照家庭实际收入标准,超出房租缴纳比例的
消费者群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