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集资诈骗的案件中,特殊条件下警方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拘留措施应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针对
刑事拘留期限的普遍性规定。按照该法律
法规,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1天到3天,但如存在特殊情况,则可延长至1天到4天;而对于
流窜作案、频繁犯案以及
团伙犯罪等性质较为严重的嫌疑人员,其拘留持续时间甚至可能进一步延长至30天。
另外,在此过程中,倘若公安部门在对
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发现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必须向检察机关
递交提请
批准逮捕的相关申请文书,此后,检察机关需要在接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材料的7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逮捕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