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商品房欺诈之行为举例如:违背所有权分离原则,将房地产进行独立买卖;与中介机构恶意勾结,谋取不当利益;蓄意隐瞒
产权主体问题、有意掩盖具有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实际存在;在商品房预售环节尚未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实施
价格欺诈,导致交易双方权益严重不公;出现
一房两卖的情况;以及非法转让受到法律限制的房产等等。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