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制度,负责对二手房中介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主要为国务院设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在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级单位层面,这些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承担起其行政区域内的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统一指导和管理职责。
至于直辖市、城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房地产管理部门”),他们则具体负责管理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换言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管局。对于中介机构的任何
违规行为,您都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房管局进行投诉举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