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地
产权证上所记录的面积有所出入时,若该合同中已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则应当遵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未对此类情况做出规定或规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便可遵循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1)当面积差额的绝对值在3%以内(含3%)时,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确定的价格,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核算;倘若买方
当事人提出解除此项合同,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2)若面积差额绝对值超出了上述比例限制,即超过3%,此时买方当事人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买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差额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充,而对于面积差额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差额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差额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