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
首先要明确指出,
回迁房的所有权归属及其
过户事宜,实质上是涉及到了
不动产权益的设定以及变更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文规定,对于不动产权益的设定、变更、转让以及终止等事项,均需按照国家相关立法进行有效的登记手续之后方能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因此,在实际生活中面对回迁房的所有权确认及后续过户问题时,务必依法依规地去完成相关的
登记流程,以便确立起真正拥有该回迁房屋权益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地位。
其次,关于处于子媳关系之中的女性是否能够取得回迁房的所有权,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回迁房的源头以及
产权性质。假设回迁房源原本属于男方父母,并且当男方父母离世以后,子媳曾尽心尽力地承担起主要照顾老人的义务,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位具有特殊身份的
家庭成员(这里指的女方)有权自视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来接受
继承男方父母生前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其中自然也包含了这份回迁房的权益在内。
然而,若无法证实回迁房原始来源于男方父母,或者女方在此期间并未能尽心尽责地履行对年迈双亲的
赡养责任的话,那么女方则不再具备直接获准取得该回迁房权益的资格。在这样的情况下,回迁房所有权的确立进程应该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法令的规定,加以合理判断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