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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中定金和违约金怎么计算

马** 北京-石景山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20 10:42:15 438人阅读

房屋交易中定金违约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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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交易中定金和违约金计算方式差异明显且不能并用,守约方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的主张。定金有明确的数额限制,违约金则以实际损失为调整依据。
2.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实际交付与约定数额不同视为变更。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给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适当减少。
3.建议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在选择主张定金还是违约金时,应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定金数额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维护权益。

2026-01-20 16: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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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上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时,视为对定金数额的变更。
(2)当收受定金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也可请求适当减少。
(4)定金和违约金不可同时主张,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

提醒:在房屋交易中,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定金和违约金条款,选择主张赔偿时要结合实际损失合理抉择,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5:2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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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确定定金数额时,要确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交付定金时,若实际数额与约定不同,按实际交付额视为变更约定。
(二)当收受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付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
(三)约定违约金时,要合理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若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四)当对方违约时,守约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定金或违约金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026-01-20 14:3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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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房屋交易中,双方可约定一方付定金作担保,数额自定,但不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的部分无效。实际交付与约定不同,算变更数额。收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回。
2.违约金:由双方约定。若约定低于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可适当减少。
3.选择: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用,守约方只能选一个主张。

2026-01-20 12:5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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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交易中定金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同,定金有数额限制,收受或给付方违约有不同处理方式,违约金可依损失调整,二者不能并用,守约方可择一主张。
法律解析:
在房屋交易里,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实际交付定金与约定数额不同时,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收受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当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且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守约方需从中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种。如果在房屋交易中遇到定金或违约金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0 12:31:3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丶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本条之规定。但在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为已付房款的2-3/万,一般不会涉及增加和减少的问题。二丶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算点。这里的实际交付日期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其二是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实际发生交付的日期为准。第二种仍然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开发商已送达交房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房日期为止算点。但这种情况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其二是开发商的通知送达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通知送达形式的约定或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交房逾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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