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儿童在商场内受伤害这一事项的责任归属问题,我们首先认定商场显然是责无旁贷的。无论是银行、商场还是游乐场这样的商业机构,其经营之道中必须包含对所有进出该场所的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这些场所的负责人或者管理者,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去排查并消除场所里可能存在的任何潜在威胁,而对于那些他们没有发现或者故意纵容的危险因素导致了他人受到伤害,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
侵权责任。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商场对进出其范畴之内的顾客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么他们就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就
赔偿金额的大小而言,当受害者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要求得到各种与治疗相关的花费,如因就医而产生的费用、因工作耽误而减少的收入等,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营养费。而对于受害者因为受伤而导致生活需求大幅提高而产生的新开支,例如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支付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等,还有为了恢复健康而进行的康复护理以及继续治疗所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那么责任方都应对此有所补偿或
赔偿。
至于相关
证据,其中包含了
主要责任人的身份资料、主体资格证明等一系列必要文件,以及相应的票据、
伤残鉴定资料等重要部分。
最后,要明确
伤残程度,这通常需要有关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细致的评估才能得出结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