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所定义的至亲范畴,主要囊括配偶、生育自己与庇护自己的双亲、子女、及其蕃衍下的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叔叔婶母、兄弟姐妹以及外祖父母、外公外婆、孙子子女及外孙子子女等血亲挚姻之人。所谓
直系亲属,意指与己身具有直接血缘联系或婚姻纽带的人们,包括
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大
类别。
其中,直系血亲源于出身上的基因传承,而直系姻亲则为因婚姻缔结而来。
此外,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依存关系源自子女出生的原始事实,既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除,也不能被任何形式的人为努力消除其亲情纽带;相比之下,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则基于法定给予
抚养权的
民法典令或者
再婚法律程序,以及实际生活中对子女的
抚养责任和义务而建立,这是经由法律的肯定和依
法人为设定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