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述相关
法规,
抵押人如欲在特定房地产上设立多项
抵押,必须遵循以下三大前提条件:
第
一,
债权人,亦即
抵押权人需先行批准加以准许。在同一财产之上另行设置抵押义务之时,务必事先征求经过授权的抵押权人的同意,这是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益可能受到潜在威胁的一种防范措施,同时也直接涉及到范押权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第
二,该抵押人所申请设押的房地产价值须远远超出原先的债权总额。若想确保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原有
债务无法全部清偿完毕,那么设定新增抵押就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反之,当该等房地产的实际价值较之于原有的负债额居高不下时,抵押人才有权进行额外的抵押设置操作。
第
三,如果抵押人以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向其他债权人再行设置抵押,那么他们应该如实告知其他债权人此事,并且得到其他所有的抵押权人签字确认的同意书。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
抵押登记,应当向
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
当事人的
身份证明或
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
抵押合同;
(四)《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
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
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
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