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包干合同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
建筑工程领域的
合同类型,其价款结算方法通常会根据事先设定的
合同条款依法执行。倘若合同未就价款结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双方
当事人可以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然而,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则需依据订立合同时所处地区的行业市场平均价格加以核算。在此过程中,为确保双方权益不被侵害,我们强烈建议合同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务必对此类重要事项进行详尽约定,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在实际情况下,如若
纠纷确实出现,亦可诉诸法律途径加以妥善解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
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