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人口全面丧失的农户所
承包的土地,依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田承包经营的法律主体随着整个家庭人口的消失而消失,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该依法由
土地所有权人来收回该农户家庭耕种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可强制或阻碍
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
其次,不可擅自变更土地属性及农业使用功能;
再次,流转的
有效期不能超出承包期限;
另外,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的相关能力;
最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获得。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