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理解,并不存在"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触犯财产不明罪"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而言,其财物花费若严重超出合法收入水平,且差距极为显著,便可要求该工作人员作出详细的清查说明。由于无法解释资金来历者,其超标部分应面临五年来以下刑期或
拘留囚禁之罚;而如果财务上的莫名短缺数额特别庞大,则将被判处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不等的刑期,同时还要被勒令退还此前所得的不当利益。
这里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广义上来讲便是指那些在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
公职之人。同时也包括国有公司、
企业单位、公共机构、代表机构中参与相关事务处理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等委托,于
私营企业、机构、社群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其他所有人员,皆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本条法律的适用对象是具有特定属性的人群,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国家工作人员”。换句话说,并非全部的非
国家公职人员都不能成为
犯罪行为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
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