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诉讼离婚,便无需遵守这一
离婚冷静期的依法设定,因为这属于强制性条款。
协议离婚过程中的离婚冷静期,乃是法律明文规定之义务性规定,无法予以回避。离婚冷静期乃是指即将
办理离婚手续的已婚夫妇,需在达成
离婚协议之后,等上一段合理期限,直至完成正式
离婚手续为止。此举旨在防止夫妻二人因情绪激动而贸然做出离婚决定,保障其应有权利。倘若在此期间,有任何一方撤回原先的离婚意愿,那么便无法进行离婚事宜;
试图绕过冷静期直接
申请离婚,实则难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