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案情实际状况,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赋予他们在特定条件下暂时脱离
羁押场所,静待审判的权利。
撤诉则是指在
民事诉讼中,原告主动放弃
诉讼请求;或者在刑事诉讼中,撤销对被告的指控。这两种行为在法律程序上具有本质性的区别。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非
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撤诉则通常意味着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决定终止对被告的
追责,或者在刑事诉讼中决定不再追究被告的
刑事责任。因此,取保候审与撤诉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若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然而,是否撤诉则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
当事人的决策而定。倘若原告或
公诉机关决定不再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便可提出撤诉申请。取保候审与撤诉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程序,彼此间并无直接关联。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撤诉则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环。这两项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显著差异,互不相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