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损害赔偿乃是一项法定制度,即违约方有义务向受损害方以货币形式予以偿付,以弥补其因履行不力、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
除此之外,该罚款制度亦与支付
违约金有所关联,彼此之间可相互配合使用。
就如同支付违约金一般,损害赔偿亦被视为一种既有补偿性质又带有惩戒作用的
合同责任形式。
因此,在实践中,相关人员需要将损害赔偿制度与实际损失相结合运用,而对于违约金的支付额度则无需与实际
经济损失存在必然的关联。
涉嫌
违法行为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以此弥补违约金金额上的不足之处。
换句话说,违约金与
赔偿损失是能够合并适用的两种法律责任形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最终应付金额时,应以上述失败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从而确保其得到的补偿不会超出其真实遭受的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