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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所谓损害赔偿乃是一项法定制度,即违约方有义务向受损害方以货币形式予以偿付,以弥补其因履行不力、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
除此之外,该罚款制度亦与支付违约金有所关联,彼此之间可相互配合使用。
就如同支付违约金一般,损害赔偿亦被视为一种既有补偿性质又带有惩戒作用的合同责任形式。
因此,在实践中,相关人员需要将损害赔偿制度与实际损失相结合运用,而对于违约金的支付额度则无需与实际经济损失存在必然的关联。
涉嫌违法行为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此弥补违约金金额上的不足之处。
换句话说,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能够合并适用的两种法律责任形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最终应付金额时,应以上述失败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从而确保其得到的补偿不会超出其真实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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