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双方因情感矛盾而长期
分居达两年之久,且需提供有关居所证明等相关
证据加以证实,方可获得法庭判决
离婚的结果;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提起
诉讼离婚时认定双方是否处于分居状态的标准便是自适用于上一次共同生活之日至提起
离婚诉讼当日期间的连续计算,然而这一推断有争议之处在于,何时为“最后一次”的共同生活则有所不同,不同分歧者可能对此存在认知差异;
再者,如若出现
当事人分居后又重归于好的情形,那么在计算分居时长方面,应以最终一次共同生活之日作为起点并重新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