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确,如果一项
电子合同在满足法定的有效性要件后,即可被认定为具有合法的
法律效力。
这种法定的效率性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电子合同的签订必须
保证合同各方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而非受到
欺诈、
胁迫或者诱导的;
其次,电子合同中的签约方都应该拥有适当的民事行动力,能够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电子合同中涉及的条款和约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最后,根据特殊情况,可能还会存在一些其他的、由法律认可并强制要求的电子
合同生效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