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所有者有义务为紧邻权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水资源及废水排放设施供应。
关于自然流水资源的使用,应有原则性地根据各紧临权力群体之间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
对于自然水流的排放,应严格遵循自然流动规律,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若不动产所有权人需要对其右侧的权力群体提供一定便利如通路等,那么负有相关责任的所有者需无条件提供此种便利。
若是为了修建或修复建筑,或者是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管线等必要行为,需要利用紧邻土地或建筑的空间时,应征询相关土地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给予其充分的便利,以确保基本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内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免影响到紧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以及日照权利。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