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种
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必须达到主观上“明知”的状态方能成立
帮信罪行。
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明确知晓所协助的对象正从事
违法犯罪行为才可构成本罪。
如果被告人对此毫不知情,那么他是不会触犯本罪标准的。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明确了解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而在这种情况下向其提供包括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在内的技术支持,或是代为发布广告、结算交易等便利服务时,倘若
情节严重,那么便可能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惩罚,或许还要承担
罚金。
个人单位若触犯以上法律条例,将会受到罚金
处罚,并且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也将按照上述规定分别接受处罚。
3.特别强调的是,以上行为绝对不能与其他
犯罪活动合并处罚。
若出现上述恶劣情况,那么必须按照处罚最为严厉的那项来判定
罪名且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