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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

当面临离婚分家析产环节之时,处理公司股权分割的程序是这样的:
倘若夫妻二人能够自行达成并签署关于将夫或妻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另外一方的合约,并且经由全体股东出席会议,以超过半数的票数通过了这一议案,同时全体股东皆明确表达出自己将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那么我们便可以按照先前约定的事项,依法进行股权的转让过户手续。
然而,如果无法找到上述解决方案的话,夫妻则必须就该项股权如何进行价值评估以及分割方式进行协商探讨。
假如经过了充分的商讨,依旧未能达成协议,那么这对夫妇便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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