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以前,其中一位伴侣凭借其自身拥有的个人资产购置了房产并办理了
购房贷款手续,此时,这位已经完成房产所有权办理的伙伴将独自享有此套房产的所有权。
然而,假如婚姻关系建立后两人共同承担了该房产的
还贷责任,尽管另一方并不具备房产份额的分割权,但他们依然有权向拥有房产的那一方提出相应的
经济补偿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