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现行
法规,支付结算乃指单位或个人在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中采用诸如票据、
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以及委托收款等多样化结算方式来完成货币的给付及相应的资金
清算工作。因此,凡涉及到相关入账行为者皆视为构成支付结算,而入账金额便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支付结算数额。
2、关于
帮信罪的定罪门槛,我们需要明确,须待其累计入账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予以定罪。换言之,只要有任何入账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便可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定罪
处罚。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