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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不公布招标评分是否合理

该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无论采用邀请招标抑或是公开招标方式,整个招投标环节均需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展示,包括发布招标文件、详细列明各技术评分项及其相应评分准则与分值等内容。
如若未能遵守此规定,投标人便享有依法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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