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那些已经完成
购房交易,但却不幸陷入项目烂尾境地的业主们,假如他们能够与所关联的银行达成共识,暂时终止按期
偿还贷款的义务,或者是在经历了漫长而严谨的法律程序之后,正式收到政府部门下达的停止贷款的指令,那么这样的决定其实并不会对他们产生任何负面的影响。反之,假如业主违反之前签订的协议,私自停止贷款支付,那么这将会引发多种不良的后果:
首先,这将会严重损害个人的信用记录,进而对他们未来在金融领域的各种
贷款申请产生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一旦房贷出现
拖欠的情况,贷款机构便可以调取客户的
逾期还款记录进行查询。如果贷款机构的审核标准非常严格,哪怕只是
逾期一天,该银行也会毫不犹豫地将相关的逾期信息如实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的
征信系统。一旦这些逾期记录被录入征信体系,那么毫无疑问,这将会对
当事人未来申请
信用卡或者其他类型的贷款产生极其严重的阻碍作用,即便他们最后成功获得贷款,贷款额度也必定会大幅度降低。
其次,业主还需要承担高昂的罚息和
滞纳金。由于各种原因,一旦房贷出现逾期行为,银行必定会通过
催收电话提醒
借款人尽快还款,而且只要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就必须支付相应的罚款。各家贷款机构的罚息政策有所不同,基本上都按照原来的
贷款利率上浮大约30%-50%。
最后,业主还有可能面临来自银行的法律追偿。
根据房贷合规的相关规定,当借款人连续三次或者累计六次未能按期还款,银行有权要求他们一次性归还全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法履行
债务,银行将依据
借贷合同和
担保合同的相关条款,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旦法院批准执行,便会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及其
担保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同时查封已经设定
抵押质押权属的财产。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