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决定取消购置房产过程中所缴纳的
定金时,务必与该物业开发企业展开深入磋商并寻求妥帖的解决方案。关于
购房定金的处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均可获得
退款:
首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
购房人签订认购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未经同意将已被预定好的房屋转让予其他第三方,致使最终无法正式完成
购房合同的签署,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以两倍于原定金数额的金额作为
赔偿,将购房人之前支付的定金予以退还;
其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获取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乃至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生效,则开发商必须归还购房人预先支付的定金,并且承担购房人因之产生的
经济损失;
再次,若仅因双方在正式购房合同及所有
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些争议事项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以致最终无法顺利完成购房合同的签署,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数退还购房人的定金;
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遗漏或表述含糊不清的问题,导致双方在上述几个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按期签署,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对购房人返还初始支付的定金;
最后,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署并非由于双方自身的过失或过错造成,即便仅仅是由于某些不可预知的因素所引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有义务无条件地将原始定金归还给购房人。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