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之人士,只需付出全额购房款项,便可得到心仪之房屋。然而,若该房屋尚未完工,亦或未满足交付之标准,便需诉诸法律途径加以解决。首先应主张于
商品房销售及购买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开发商违反了严格的
合同义务,已达到了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进而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支付
逾期交付房屋的
违约金。同时,也需要解除与银行之间的
抵押贷款协议。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导致抵押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则可以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如此一来,便无需再
偿还贷款。此外,如欲获取
赔偿,必须凭借
购房合同向法院申请迅速查封所购房产。通常情况下,此类开发商
拖欠的款项
数额巨大,而施工单位拥有强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购房者务必在施工方行使此项权利之前,及时对房屋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