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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确定,需遵循以下条件:
(1)并非有效合同中的承包人,而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称谓,直接称之为施工人。
(2)该承包人存有违法行为,即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且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尽管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然而由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活动,因此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4)该承包人与上位承包人(如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若属于上位承包人的下属部门或受雇佣、委托代理人员,则不得被视为实际施工人。
针对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实际施工人应优先向合同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益。当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时,首先应向与其签订合同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提出诉求,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益的主要途径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也有权将发包人作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而发包人仅需在拖欠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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