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凡遇
拘留之情形,公安部门须于拘禁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审问,确保其合法性和必要性。这也就意味着,在
刑事拘留之后,公安局有责任且也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人员送至检察院接受进一步的审核。倘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无必要进行拘留的合理理由,则公安机关应毫不犹豫地立即释放
当事人,并为其颁发
释放证明书。因此,在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通常会在二十四小时内被送往检察院接受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