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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系指未经法律授权而拘禁他人或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
违法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若有任何人意图非法拘禁他人并以此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之自由,则该行为即视为违反刑
法规定之涉嫌“非法拘禁罪”。如在这一过程中出现殴打、羞辱等
暴力行为,将依法予以加重
量刑惩罚;若因非法拘
禁行为造成
受害人受伤乃至死亡,将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
伤害罪)及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进行
定罪量刑。倘因追讨
债务而实施非法拘捕、拘禁行为,亦同样依照本刑法相关规定进行惩处。若
犯罪分子身为
国家公职人员,
滥用职权以身试法,则应接受更严厉的
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