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检察机关经审理后认为不具备
逮捕条件且
证据尚未完备,将会对该案案情予以重新处理、并要求警方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
鉴于
刑事案件审理所需的证据资料往往需经过严谨细致地收集和审查过程,因此检察院在进行审判审核时鲜少发生因
证据不足而无法作出最终裁决的情况。
面对
刑事犯罪行为,即使
犯罪嫌疑人已被揭发并触犯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但若缺乏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持,也无法给予其公正的
法律制裁。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