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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计算利息有无依据有哪些

如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了关于拖欠工程款项所产生利息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则遵循该等规定;若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同时间段内公布的相关贷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
至于利息的起算日期,须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
对于付款期限的具体时间点,由于各方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表述,因此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的时刻:
(1)如建设项目已实际交付给各位当事人,则以交付当日作为支付时间节点;
(2)若建设项目尚未交付,则依据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截止日期来判断何时应当付款;
(3)若建设项目未交付且工程款亦未进行结算,那么以各方当事人诉讼之日作为最后付款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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