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各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了关于
拖欠工程款项所产生
利息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则遵循该等规定;若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同时间段内公布的相关
贷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
至于利息的起算日期,须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
对于付款期限的具体时间点,由于各方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表述,因此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应当支付
工程款项的时刻:
(1)如建设项目已实际交付给各位当事人,则以交付当日作为支付时间节点;
(2)若建设项目尚未交付,则依据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截止日期来判断何时应当付款;
(3)若建设项目未交付且工程款亦未进行结算,那么以各方当事人
诉讼之日作为最后付款时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
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