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禁制令中,下列几种人士被明令禁止接触:
第一类,在未征得对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与
被害人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发生任何形式的接触;
第二类,同样地,未经对方的明确允许,不得接触
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第三类,未经对方允许,亦禁止与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
第四类,对
同案犯,若非经官方许可,严禁任何形式的接触;
最后一类,阻止与所有可能受到其侵害的人,或者可能引发其再度危害社会的人发生联系。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
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
侮辱、诽谤、
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