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约中所规定的日期交付所订购的房产,顾客可以将此项问题反应至我国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寻求权威部门针对此类
纠纷给予解决之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房地产范围内的执法机构,他们负有为房地产行业提供全方位监管及规范化管理的使命。在这种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以催促其尽早地履行交房的承诺;同时,开发企业也需就因
延期交房给购房者带来的额外
经济损失负责
赔偿。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的三个月里仍然无法按时交房且开发商尚未给出充足合理的解释,那么购房者便依法拥有了合同项下的法定解除权,他们可以向开发商要求全额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其中自然包含着所有有关利息部分。除此之外,开发商还必须承担因其
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