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开发企业未能依照承诺的时限安排房屋交付(即构成
违约行为),业主依法享有向该房产开发公司
追责违约责任的权益,以此同时,要求该企业对由于违约行为而给业主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当开发企业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经由业主发出催促通知后,仍未能在合理的三个月期限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时,此时业主按法例可以启动解除购买合同程序,并且进一步向开发企业追究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形之下,倘若业主已经提前支付了
定金,他/她还有权要求开发企业返还双倍定金以作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