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邻居之间的权益融合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
纠纷面前,通过进行有效的沟通磋商和协商对话无疑是解决矛盾的首选策略。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对此问题关注甚切的个人或团体亦有权决定向我国最高行政审判机关——人
民法院
递交正式的
诉讼请求书。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288条的明确规定,各不动产
物权拥有者在处理邻里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并遵守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便利居民日常生活,推动社区团结和睦相处及坚持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基本原则。此外,根据该典律的第289条明确阐述,如若相关法律规范已经对类似邻里关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则应严格依循此类规则行事;但若是尚未制定相关规定,那么便可参照当地民俗传统和习惯做法进行妥善处置。再次,参考借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第120条有关内容,在进行
司法诉讼的程序中,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书面
起诉状,并且应该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适当数量的副本。而对于在起草书面起诉状方面确有很大难度的人士或组织,实际上也符合允许使用口头方式
提出诉讼请求,只需经由人民法院做好庭审笔录并将相关事宜告知对方
当事人即可。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
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