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案件的过程中,
违约责任的明确以及行使无疑占据了极其显著的地位。然而,由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都采用标准化的格式文本这一事实出发,对于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往往会有明确且深入的描述与约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约定内容模糊或者完全缺失的情况,面对这样的困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于《
商品房买卖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指导,来进行实际损失的确认与评估。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