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
买卖合同的法律
管辖权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审慎评估及确认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是否已就相关事项达成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定。如确实存在此类协定,则根据该协议中所明文规定的内容来明确设定
管辖法院。其次,若买卖合同双方在磋商交流的过程中无法达成关于明确管辖法院的有效协议,或者所缔结的协议由于某种缘由被判定为无效,在此情形下,即应由被告方所在地区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当地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若买卖合同尚未启动实质性的履行阶段,则应由被告方所在地区的法院承担审判职责。然而,若合同已然进入实际履行环节,而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以
书面形式或经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其他途径对原有约定进行了修订,那么便应依据修订后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若当事人并未采用上述方法对原约定进行修正,或者虽有修正但并未触及到履行地点的议题,那么仍须遵循原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履行地点。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
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