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领域,被告有权利选择不出庭直接面对审判程序,但在此期间,他们也可以委托
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与
诉讼活动。如果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无法亲自出席庭审现场,主审法官将有权按照相关
法规,采用
缺席判决的方式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所谓缺席判决,是指在不必等待双方
当事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单方面当事人主导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平判决。相较于传统的对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实践操作更加灵活自由。当庭审活动以缺席形式进行时,仅有一方当事人在场,法院会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针对到场一方当事人展开全面深入的问询调查、审核
证据以及听取诉讼观点等关键环节。另外,法院还需要仔细审查核实未到场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
起诉书或
答辩状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最后根据以上所有信息以及法官的独立判断,依法作出公正且合理的判决,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缺席判决。
《
民事诉讼法》130条 被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